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NormanLee
又來了~公交法可沒規定
無條件退還100%貨款
拜託,別在拿什7天無條件退錢的條文出來
搞清楚再說吧,別再以訛傳訛了
肯自行吸收包裝費的商家算是不錯了
肯退你錢算還好
不肯退你錢算正常
現在的客人真是的 ...又要拿到未拆封的新貨
又要可以換貨退錢
那....換下來的...給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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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網站說明:
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同條第二項規定,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故在訪問買賣的情形消費者若因檢查之必要,拆開包裝容器,仍可在七天內行使解除權解除該契約,而事業須待消費者收受商品七日後,才能確定契約是否真的有效成立。同時事業並負有消保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告知義務及消費者以書面方式解除契約時取回商品的義務
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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