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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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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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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effhsu
糟糕好像今天到處都在討論著作權.
Mycai 兄,我不是故意的

要把數碼定罪要
1.加入WTO會回朔保護舊的全部日本著作權?但是日本不保護我們?
2.加入WTO 後才製作的. 但是數碼只要有已投資計劃證明即可.再賣兩年緩衝期即可.參見下附註
(雖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一○六條之一至第一○六條之三的規定,台灣加入WTO後,過去重製物日本著作的重製尚可繼續重製兩年,兩年後並得販賣重製物的庫存;如果是翻譯或改作日本人著作,於台灣加入WTO後兩年內尚可免費使用,兩年後使用僅須付費,無須再徵求授權。)

3.或是數碼承認copy 來源為今年的DVD.但是大家都看不出來,只有專家 (如mycai兄)才行吧 DVD source 不必是DVD,像祖國Star wars-DVD也是走在世界前端.
我想以後數碼會全改用LD copy.


當然
互相討論是可以互相激勵的
不過我倒是對北斗神拳之前有沒有發過LD版or vhs版存有質疑
因為mycai大哥一直說他是在我國加入wto後才發行的dvd
但是當我們去檢視相關著作權法條文的時候:
他只有提到發行是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重製物指的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而LD變成DVD僅是儲存格式的改變
故若是以前北斗神拳已經有過LD發行的話 可以算是他的第四條所講的首次發行的時間點已經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前發生的

另外參考這個網頁:
http://www.moeaipo.gov.tw/copyright...ght_book_22.asp
只要看第四點
四、注意事項:
總而言之,為確保自身權益,在我國加入WTO之後,利用人於利用著作時,都應注意以下數點:
1. 利用之著作在我國加入WTO前是否已受著作權法保護?
2. 利用之著作在我國加入WTO前如係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該著作在我 國加入WTO後是否屬於回溯保護範圍內之著作?
3. 該著作重製物於何時製作完成?
4. 該著作重製物有無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三所定回溯保護之過渡條文之適用?
5. 由國外進口之著作或其重製物係何時進口?在我國加入WTO後之進口有無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6. 是否符合回溯保護各該等條文規定及究應由權利人或利用人負舉證責任,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北斗神拳是否符不符合上面幾個條件?是否為盜版?
我覺得都有待討論
MYCAI大哥剛開始覺得他一定是盜版故請站長刪除該討論群
但是後來經過討論後
他是否為盜版仍然存著很大的爭議
每個人對這件事情的看法不一
JEFFHSU大哥甚至去找了許多法官判決來佐證
MYCAI大哥同時提出他的看法來反駁
所以我可以說 這件事情即使打官司 也是很有得打

老實說 著作權法是個非常深奧的東西
因為他牽涉到許多各方面的利益跟人民對知識的需要
故必須考慮訂立這個法的時候的寬緊度
太超過會影響普通人民的權益而圖利特定財團
太鬆散卻又會影響靠智慧財產謀生的人的生計
而西方世界國家對智慧財產的過分保護下連藥品都須授權才能生產
因此有發生過某個未經授權的藥廠因為可以快速製造藥品而救濟了許多非洲國家眾多貧苦的人 但是卻被製藥的財團告導致不能生產這個藥 結果在911事件中的炭伹病毒死了三個美國人
才使這件事情重新被檢討 所以才有人說非洲國家千萬人民的性命比不上三個美國人

所以如果你要依照美國人認為的著作權來討論我們這一次的事情的時候
你一定會發現
之前我提供的這個網頁 由我們官方提出的http://www.moeaipo.gov.tw/copyright...ght_book_22.asp
美國人一定會不太高興(實際上他們已經不高興了)
如果日本人也依照美國人的態度來看的話
什麼兩年寬限期還有十萬元以上才要提起公訴等條件 他們看了一定很不爽 通通要取消
因為你們已經加入WTO了 全部都要追朔
然後通通違法 通通公訴罪
到最後呀
變成你在網路上的簽名檔有電影劇照 你在陸上聽音樂太大聲(有散佈之嫌)
通通要抓去坐牢或罰錢囉~~~

因此我的結論是:
希望MYCAI大哥不要將此事看得如此嚴重
在我們也不懂日文的情況
很多日本出的東西也沒辦法拿的到
甚至買的到也看不懂 也沒意義
正式代理商的代理遙遙無期
加上他是否為盜版也有很大的爭議的情況下
單純的討論這些市面上唯一可以取得的幾個版本的影片的畫質翻譯如何如何
你覺得這會算是違反版規嗎???

記得以前我們公司辦的專題演講 關於著作權的
我們講師有說過一個故事(印象很模糊 所以可能講的很亂....)
在國外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某套書被引進某個國家內並予以翻譯且在該國內發行
但是後來才發現這套書並未經過原來國家的公司同意
原來的國家的公司來控告這些人
後來打官司雖然是原來公司的人贏了
但是翻譯的這些人的罪卻很輕
原因是這家公司的人開出的代理權的條件很嚴苛
而法官卻認為這些翻譯的人對社會知識流通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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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金魚眼
舊 2002-10-12, 01:22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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