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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要求智慧財產權保護年限&電腦暫時性重製納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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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部分納入公訴且電腦暫時性重製予保護
︵中央社記者康世人台北十一日電︶第四屆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第二次工作階層會議今天下午終告結束,台灣對著作權法改為公訴罪及電腦暫時性重製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等都有部分讓步,至於雙方達成的共識,將帶回研究後於下週做文字確認。
  不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盧文祥表示,雖然這場會議所達成的共識,將會成為11月正式會議簽署協議的條文,但落實到著作權法草案中,仍屬行政院版,將來送到立法院審議時,立法委員們也許有自己的意見,這部份美方也能理解,國會將擁有最後主導權。
  盧文祥指出,在不法製造等部分,政府研擬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將切為製造與販賣兩大塊,並將意圖營利及販賣達經濟規模以上納入公訴罪追訴範圍。
  其中,在製造部分,盧文祥表示,修正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對意圖營利而重製部分,決定納入公訴罪,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對此美方表示歡迎。
  在非意圖營利而重製部分,盧文祥說,台灣決定在查獲時,金額達於合法著作總價值的10萬元以上,將處2個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1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維持告訴乃論。美方對此希望納入公訴罪,但台灣則認為納入可能模糊焦點,不利遏阻不法。
  在販賣及進口盜版著作物部分,盧文祥指出,草案將處罰行為人,如果販賣或進口盜版達一定商業規模,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定商業規模﹂,將邀集權利人、利用人、法務部、司法院等單位召開多次公聽會來決定。他說,使用﹁商業規模﹂字眼,主要是應美方要求符合國際規範所致。
  盧文祥表示,在常業犯部分,原本就是公訴罪,但草案將刑罰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也提高為300萬元。他強調,這次部分著作權法修正部分,都是政府原本規劃的修正方向,徒刑並未提高,但罰金大約提高5 倍,主要是希望能從被告財產得利部分處罰,與美方壓力無關。
  在電腦暫時性重製部分,盧文祥說,台灣決定將暫時性重製納入著作權法保護時,仿照歐盟增訂合理使用條文以為對照,但美方則認為原著作權法65條條文已可規範,台灣可以考慮回應,但基本上仍希望仿照歐盟作法。
  至於美方要求著作權保護由50年延長為70年,盧文祥表示,台灣以不符合國際規範及美方也仍有訴訟爭議等,堅持底線,表示在這個時、點上無法接受。
  在公開播映等規範,台灣提出各種不同情形下的規範,美方也表示理解。


台美投資貿易架構次長級談判今起登場,外傳美國再度向我施壓,要求我國將著作權保護期多延長20年。在此同時,美國最高法院正在辯論,將著作權保護,再延長20年的做法,是否違憲。

1998年,美國曾通過(波諾著作權保護法),這項法案將藝術家和企業擁有創作品的獨占期延長20年,因此,包括迪士尼的最早期電影、成千上萬的著名作品都不得開放公用,如果取消延長,至少牽涉到迪士尼、美國線上時代華納等媒體巨人的數十億美元巨額利益。這次最高法院的討論重點將是,國會訂定著作權保護的期限,是否逾越了憲法所賦予的權限。
     
      
舊 2002-10-11, 11:5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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