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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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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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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北斗是在沒有著作權的狀況下,盜拷在去年是無罪的.
<摘自90年03月01日自由時報第14版>
盜拷日本音樂光碟 獲判無罪

日前士林地院對一盜版日本音樂光碟案作出被告無罪之判決,其理由為被告所盜拷之歌曲未依著作權法規定及時在我國發表,且我國與日本非著作權互惠國家,故原告之音樂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保護。

被告係因涉嫌擅自大量重製未經日本原廠業者授權之音樂光碟,卡帶,並在盜拷商品的外包裝上虛偽註記版權所有字樣,詐稱擁有合法權利,並以與巿價相距數倍之價格出售,而遭提起公訴。然法官表示,外國人著作在我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應於30日內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才能在我國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但經查被告所販賣之盜版歌曲,在日本首次發行後,已逾法定之30日期間才在我國發行,另我國著作權法係採互惠主義,而日本與我國並無簽訂相關互相保護著作權的協定,所以本案日本公司音樂著作,於我國不得享有著作權。

下續
舊 2002-10-11, 11:24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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