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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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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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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貿易投資協定著作權諮商 我方拒絕全改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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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3天的第四屆台美貿易投資協定(TIFA)次長級會前會,11日下午落幕,主談的智慧財產局副長長盧文祥表示,針對美方要求從製造到販賣的著作權侵害行為全面改為公訴罪,我方認為沒有必要擴大,堅守底線沒有讓步。至於著作權保護期延長至70年,儘管美國、歐盟已實施,新加坡也同意,但是我方認為不符國際規範,已經拒絕。

今天這場諮商從早上10點30分進行到下午2點30,針對美方提出的27點要求進行詳細討論。


儘管我方於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不法製造意圖營利的侵權行為改為公訴罪,但是美方並不滿意,進一步要求我方把非意圖營利的侵權行為也改為公訴罪,盧文祥表示,如果這部分也改為公訴罪,可能會使檢察官對於意圖營利而製造的侵權行為部分,失去焦點,因為這部分比非意圖營利嚴重,如果把營利與非營利侵權行為全改為公訴罪,檢察官就不會去追訴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草案,在不法製造方面,政府對於不法製造(如地下工廠與非法燒錄重製部分)區分為兩部分,一為意圖營利而重製,一為非營利意圖。在意圖營利部分,草案中已建議刑法處罰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併科台幣15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並計畫以公訴罪起訴。盧文祥說,這部分於今日會中美方表示歡迎。

對於非意圖營利部分,草案中規定,若遭查獲時的合法著作總價值超過台幣10萬元時,建議條文為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這部分維持告訴乃論。盧文祥表示,這部分美方認為可考慮改公訴罪,不過我方認為草案罰則已夠,不需要擴大,因此未同意美方要求。

另外,草案還針對重製價值達到台幣5萬元未達10萬元部分,建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萬5000元以上75萬以下罰金,這部分也維持告訴乃論,但是美方也希望採用公訴罪,最終我方並未答應。

在不法販賣部分,盧文祥表示,草案中對於不法販賣或進口盜版品,也就是夜市、商圈、店家公開販售,或從海關進口輸入,朝著行為人販賣或進口規模達到商業規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這部分我建議採公訴罪,至於「商業規模」定義會邀集權力人、利用人、法務部、司法院等共同會商。
•林義夫:已拒絕美方要求著作權保護期延長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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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Lee ---Asian Pop Diva
Her debut English album: Just No Other Way
Latest Champion album "Exp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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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 From Hamlet
舊 2002-10-11, 11:0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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