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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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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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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2
From 經濟部, 他們好像還不知道 WTO...
問 題 內 容 :
著作於日本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我代理商進口該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回 答 :
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且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發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日本人之著作於日本首次發行三十日內由我國代理商進口,該著作得否享有著作權法之保護,自應視該著作有無具有符合上述條文所規定之發行事實而定。若僅有代理商進口之行為,未將該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之行為,自難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而得享有著作權。
舊 2002-10-11, 09:19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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