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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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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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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2
From 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
一) 有關互惠國問題:
目前伯恩公約成員國共有一四○國,而台灣現在在著作權法上與其國家或地區有互惠保護的,只有美國、英國、瑞士、紐西蘭、中國大陸及香港,其他的國家或地區須符合在台灣首次發行或依台美著作權協定的規定才受保護,亦即其他國在台灣受保護之機會比例十分微小。而過去台灣對日本十分依賴,不僅書籍、文章,使用日本的著作十分眾多,即連美術、照片、圖畫,使用日本著作也甚為普遍。雖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一○六條之一至第一○六條之三的規定,台灣加入WTO後,過去重製物日本著作的重製尚可繼續重製兩年,兩年後並得販賣重製物的庫存;如果是翻譯或改作日本人著作,於台灣加入WTO後兩年內尚可免費使用,兩年後使用僅須付費,無須再徵求授權。
舊 2002-10-11, 05:52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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