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2/today-e2.htm
張澤平指出,除了新力、世嘉日商公司已委託國內律師聲明其著作權的正當性外,確實也有部份日商公司在我國入會後,開始準備後續的權利聲明動作。只不過,在特定條件下,未授權複製日本著作物的廠商還有2年緩衝期,日本業者追索著作權利的動作,還不太明顯。
張澤平解釋,若業者能證明在特定未授權著作物的投資已達相當程度,則享有2年的緩衝期,目前大量翻製的B版日本CD、日劇VCD,可能一時還不會遭到取締,但最慢2年後,無專屬授權的日本音樂CD、戲劇VCD、遊戲軟體,都將被視為盜版。
據了解,過去日本未與我國簽訂著作權相關協定,因此日本著作物在台灣,並未享有與我國著作物同等的著作權利,但這種情況在我國加入WTO後就改觀,亦即日本著作權人,也可要求與本國著作物相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