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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ycai
出租是不違法沒錯,
著作權法規定只要合法重製物所有者就能出租該重製物(電腦軟體和音樂除外)。
而在臺灣的DVD及VCD封面背面及影片內的版權宣告,
是常可見到禁止出租的字樣的。
出現在版權宣告內沒有多大意義,
但在封面上的則會形成所謂拆封授權,
也就是購買者視為同意其禁止出租。
不過,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而禁止出租和著作權允許出租矛盾,也就沒有效力。
所以買零售版來出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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