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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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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4
別處看來的,不太懂~~能否請了解人講解一下。

法條 第三十七條
 
內容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法條 第五十一條
 
內容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八十七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法條 第八十七條之一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 以 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 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 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 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 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 入 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 輸 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條 第八十八條
 
內容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 害者,連帶負 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 通 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 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 侵 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 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 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 百萬元。


法條 第 九十 條之一 
內容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得向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之物。

查扣之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者,由海關予以沒入。沒入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暨處理銷燬費用應由被查扣人負擔。

前項處理銷燬所需費用,經海關限期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海關廢止查扣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外,申請人並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之損害︰

一、 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二、 海關於通知申請人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被告知就查扣物為侵害物之訴訟已提起者。

三、 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 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 廢止查扣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 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被查扣人就第二項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法條 第九十三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法條 第九十五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 侵害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製版權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製版權者。

四、 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
舊 2002-09-26, 02:49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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