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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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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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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酒家女莉雅

不必寄,我早就對他說過很厭惡他了,問題是他還是要這樣呀,
星期天我要跟朋友去台北市府前參加單車活動,
他說也要去,昨天他就去買了一台單車,
好吧,既然這樣我準備那天找機會整他!
剪斷他的煞車線,刺破他的輪胎,當著他的面!



請注意,在刑法論理上而言
彼剪斷煞車線之行為,已經具有殺人之未必故意
故苟當事人因此而車禍致死
亦即死亡之結果發生與彼之行為有因果關係存在
則彼可能構成刑法271條之「普通殺人罪」
舊 2002-09-22, 08:19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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