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這是經濟部中央標準檢驗局的規定.不是我發明的.經濟部中央標準檢驗局電話

02)23431700
http://w3.bsmi.gov.tw/page/pagetype...ltype=&page=726
一、問:電壓100V,頻率50Hz之電器產品,可否進口販售?
答:電壓100V,頻率50Hz之電器並不適用台灣地區之電力系統規格,
本局規定凡應施進口檢驗產品,其電壓、 電源頻率標示不符國家標準或經重新標示及塗改者,
一律評定不合格且不准重新報驗,亦即不能在市場銷售。
二、問:進口電器電子類產品經檢驗判定不合格,如何處理?
答:經進口檢驗不合格商品,以原則上不准重新報驗,必須辦理退運貨銷毀;
唯如該不合格原因非不能改善, 可檢附原製造廠提供之具體改措施連同申請書向標檢局申請重行報驗,
經審查核准者,再向原受理報驗機構辦 理。需特別注意的是重行報驗僅以乙次為限,
而且電器電子類產品電源規格不適合台灣地區電力系統使用者,一律判定不合格且不准重行報驗!
對各位網友造成困擾.我在此向各位說"抱歉".我決定不再回應此無聊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