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話用來形容慈濟最新聲明也很貼切...
10億不見了!慈濟事後不報案、提告引發質疑 律師最新聲明
聲明強調,本案經法官審理後,如法院認定被告等人確係成立犯罪並且有犯罪所得,
本所律師除代當事人請求法院依法將犯罪所得發還給被害人外,
並保留依法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暨採取一切必要法律措施,
以捍衛慈濟基金會及社會捐款大眾之權益。
慈濟7日下午再透過理律發聲明!只談追贓求償仍不答核心質疑:10.6億誰批准、何時知情、為何未提告?
不過,這份聲明仍集中在起訴後的法律程序,以及未來如何取回犯罪所得,
並未回答社會最關心的核心問題:
慈濟當初為何支付3000萬美元、約新台幣10.6億元委任報酬?
誰提出、審查及批准付款?慈濟何時察覺可能受騙?
又為何多年沒有主動提告?
沒有司法調查權 不等於不能報案
慈濟先前表示,基金會本身沒有司法調查權,
不能自行判定受託公司人員是否犯罪,因此將全力配合司法程序。
但公益組織沒有司法調查權,與能否向檢警報案,是兩個不同問題。
一般被害人發現委任事項未完成、鉅額款項流向異常或可能遭到詐騙,
並不需要先自行完成犯罪調查,便可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再由檢警調查。
因此,慈濟需要回答的不是「有沒有調查權」,
而是何時察覺異常、當時採取哪些行動,以及為何沒有主動尋求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