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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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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樓少在這裡大言不慚來這一套

民眾黨提名李貞秀李女士,想幹麻?

為什麼民眾黨不分區裡,就算有二年條款,也必須確保至少要有一人,這種背景的人的必要性?

那就用民眾黨前提名不分區前黨員徐春鶯的案子來假設類比就好...(就用紫雲黃氏的連連看大法吧...)

就會比較容易理解了...

徐春鶯自案發以來,我都還沒什麼提到過此人,現在法辦到一定程度了,資料就多起來了...

很多以往想不透民眾黨為何要這樣子做,為什麼要那樣子做?

現在就慢慢了解了,原來是這樣子啊...

(雖然這二支的情況必定不完全相同)
舊 2026-03-26, 07:38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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