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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ep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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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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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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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rmit Crab
立委關説影響警察, 行政機關的事件從來沒少過吧?
議場外的關說、請託或施壓,算不算立委的職務上行為? (https://judgement.com.tw/2023/02/27...of-legislators/)
沒有實權哪來的影響力?

全塗黑也是給, 沒錯,然後黨團就會開記者會靠北行政...


是不是忘了洪仲丘 報告長官完全沒有畫面 大家當時不是也靠北國防部

(不同黨關心關說 不是找死就是蠢)

立法委員和行政權 都是同一黨 實質影響力 才有用

所以林益世跑不掉 因為有高志鵬這個前例

立法委員和行政權不同黨 實質影響力 沒用

畢竟最後同意執行是行政權

如同我說 為啥要選縣市長 選總統 爭院長 爭部長 有行政權在手 啥關說啥關心 還不是要行政權同意執行

這是我的個人看法

但是也是有例外 立法委員和行政權 同一黨 卻沒事

前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立法院長王金平確實打過電話給他,希望他能向檢察官轉達,柯建銘無罪案應詳查判決內容,不要濫權上訴,「但話就到我這為止,我那有關說?我是清白的。」
曾勇夫說,王金平打電話的事情,他有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但他保證沒有關說,就只有單純接聽電話,沒有交辦任何事;他向江解釋,身為部長,接到院長電話是常有的事,至於對方要講什麼,他無法預測,「總不能連電話都不接。」
曾勇夫感嘆,當了三年五個月的法務部長,該怎麼做事自有分寸,他沒有關說,卻為了接一通電話而丟官,實在始料未及。

這不是立法委員 但也沒事

有關邱太三接受壢新醫院院長(逃稅案被告)的要求,利用聚餐名義,請彭坤業去瞭解公訴檢察官處理經過,因為沒有依據法定陳情方式辦理,或將檯面下事項予以揭露,並不合於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也似屬於涉及「關說」的典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與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等規定,有未依法令且行事欠缺謹慎,足以損傷國安會諮詢委員之職務名譽,並引致社會質疑司法公信力之情事,其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送請國家安全會議參處。
至於高檢署調查報告雖認定邱太三與壢新醫院院長(逃稅案被告)在徐州路市長官邸餐廳餐敘見面時,現場尚有他人,但因欠缺餐廳監視錄影及付款紀錄,且邱太三、壢新醫院院長均不肯說出在場人之身分,僅說不是公務員云云。監察院基於該不詳身分之在場人依邱太三等人之說法並非公務員,故認定該人不是監察權行使對象,進而監察院認為「沒有深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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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監督執政者陣營
而不是監督敵對陣營
這是本質上的區別
即便你跟我同一邊
舊 2026-02-04, 12:00 PM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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