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作法,應該就是薪資,再加上加班費。就算一算,依法報帳就對了...
現在你說的這個:明確定義立法院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立委「補助費用」,項目不限定是助理薪資,還可發專業加給、年終獎金等
簡單說就是賦予立委,在運用這一筆人事費時,可以依各助理的績效表現不同,而不同...
在私人公司也是這麼做的...
可是這一筆人事費用,並不是像私人公司一樣,是由老闆出錢。
立委的情況是,他們是老闆,可是錢不是他們出的...
我猜啦,最後的結果,還是和之前一樣,反正就是"報好報滿",結果還是一樣...
(會想搞鬼的立委還是會搞,反而還更好搞...)
統合以上,我的看法是,我可以認同概念,但還是不認同這一部分的修法...
PS.公家單位對財務的做法,防弊的部分應該要佔多一點的比例
總之,由國家出錢的助理費用,我認為項目就是單純一點。
立委覺得那一個助理很好,想加發獎金,那...政治獻金拿出來發就好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