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判決書好像還沒出來
會判這麼重除了節情惡劣之外
通常是沒有滿足減刑條件
例如否認犯罪或沒跟被害人達成和解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103150
事實的部分看起來有持刀+拍 裸 照+事後威脅
跟一般的純以體力優勢或是誘 **、迷姦之類的情況有差異
然後一般到二審才能定生死

至於僱主連帶賠償(民法第188條第1項, 非188-1)
這個相對容易爭取
例如媽媽嘴命案也是一個經典案例
雖然大潤發抗辯犯罪人是在休假的時候犯案
不是執行職務的時候犯案
但依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民事判決認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執行職務』,初不問僱用人與受僱人之意思如何,一以行為之外觀斷之,即是否執行職務,悉依客觀事實決定。苟受僱人之『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執行職務者,就令其為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行為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自應涵攝在內。」。
舊 2026-01-19, 07:58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kjfs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