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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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rmit Crab
這段讓我想起曾經經歷過的國際法期末噩夢...
問題是還有幾種情況:
1. C國有受害者所以C國也主張管轄權
2. 部分犯罪事實涉及C國,比如利用了C國金融服務 (美國長臂管轄常用説辭)
3. C國拳頭最大 (這是地緣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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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審判權才對。
然而縱使C國有審判權,A國也不應該主張將A國人送C國審理。
事實上在國際現實中,就算B國自己要審,A國也常常會要求B國將人送回A國,當然更不可能說去同意把人送C國的。
現實中因為國際政治關係,A國不一定有辦法把人搶回來,但是沒有道理去主張A國人送C國審理的,這種基本觀念就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