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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42
引用:
作者
惡蟲
你的觀念根本就錯了。
基本原則是,
A國的人在B國犯罪,要嘛B國自己審理,要嘛遣返回A國,沒有送交C國的道理。
所以臺灣人在國外犯罪,該國如果不審理,原則本來就該遣返回臺。
會想要送其他國家的,就是基本觀念根本都錯了。
這段讓我想起曾經經歷過的國際法期末噩夢...
問題是還有幾種情況:
1. C國有受害者所以C國也主張管轄權
2. 部分犯罪事實涉及C國,比如利用了C國金融服務 (美國長臂管轄常用説辭)
3. C國拳頭最大 (這是地緣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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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2025-12-29, 05:1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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