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盤法官俠不懂的話,這篇寫得很清楚啦!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x2kJmPe
在現行制度下,助理費被定位為「公費」,其用途受到嚴格限制,只能支應助理薪資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所需負擔的各項費用,並需依規定檢據核銷,且助理名冊須報立法院備查。
也因為助理費屬於公款支出,司法實務普遍將助理視為「公費受領人」。一旦立委虛列助理名單、申報不存在的薪資,或要求助理繳回部分薪水,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詐領公款」,從而觸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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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郭法官的見解,立委助理費是立委補助款,那陳玉珍還需要修什麼法?現就是了!陳玉珍脫褲子放屁做啥?屁太多放不完,只好修個法再放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