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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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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就講得很清楚了,藍白仔不用硬拗。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x2kJmPe

現行助理聘用制度的法源中,立法院助理是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辦理,條文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 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 。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在現行制度下,助理費被定位為「公費」,其用途受到嚴格限制,只能支應助理薪資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所需負擔的各項費用,並需依規定檢據核銷,且助理名冊須報立法院備查。

也因為助理費屬於公款支出,司法實務普遍將助理視為「公費受領人」。一旦立委虛列助理名單、申報不存在的薪資,或要求助理繳回部分薪水,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詐領公款」,從而觸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刑事責任。
     
      
舊 2025-12-21, 01:33 PM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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