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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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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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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其實我沒有追高的案子,所以很多細節並不清楚。
因此,正反見解我都尊重。

引用:
作者oversky.
立委助理費的法源如第 2 案所述來自「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第 1 案及第 3 案被告皆屬市議員,
不適用「立法院」組織法,
市議員助理費另有法源。
所以拿這兩案來說,顯然是在偷梁換柱混淆視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44&flno=32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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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故我思
舊 2025-12-21, 12:51 PM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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