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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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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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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versky.
立委助理費的法源如第 2 案所述來自「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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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44&flno=32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有明文提及「辦公事務預算」。
第 2 案顏是中飽私囊,
和高案用於公積金「可能」符合法規,狀況不一樣。
我的見解是如果立院已有編另一筆「辦公事務」預算,
那就不該挪移助理費到公積金。
如果立院沒有另外編「辦公事務」預算,
那這筆預算的完整名目應該是「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
所謂助理費只是簡稱,
所以部分用在公積金上是符合法規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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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立法院單位預算案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的關鍵字:3304010203 公費助理
所謂的「辦公事務預算」,那也有,只不過名稱不是這個...,在下幾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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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現在旗袍法官說,下列文字所指,是立委的補助,那就這樣子吧...
至少...人頭型貪汙不行,那差額型的就可以了...
所以雖然高哭了,可是全體立委都應該謝謝她...
引用: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852,980千元,其內容如下:
1.人事費849,420千元,包括:
(1)民意代表待遇641,063千元,係委員公費助
理酬金,按委員113人,每位委員公費助理
8至14人,每月酬金472,760元計列。
(2)獎金80,133千元,按委員113人,每位委員
公費助理8至14人年終工作獎金709,140元
計列。
(3)加班費128,224千元,係委員公費助理適用
勞基法所需相關經費,按委員113人,每位
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94,560元計列
(2)獎金80,133千元,按委員113人,每位委員
公費助理8至14人年終工作獎金709,140元
計列。
(3)加班費128,224千元,係委員公費助理適用
勞基法所需相關經費,按委員113人,每位
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94,560元計列
。
2.業務費3,560千元,係委員公費助理健康檢查
經費,按委員113人,每位委員公費助理至多1
4人之半數7人,每人每年4,500元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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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見解是如果是人事費,那就用在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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