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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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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樓上兩位網兄回詢 .....
我認為以4死結果論來評 . 在社會價值判斷下 . 張文人人得而誅之
應該不用論及宰他者是否錯手是否正當防衛 . 亦與英雄掌聲無涉
也不用論張文是否發神經病
但法律要拿主宰權 ..... 沒現場立即防制效應的不是人玩意居然有主宰權 ??
法制有一卡車的荒謬 . 廢死人本就搶這一塊荒謬
而社安網與法律一同根據社會科學 . 科學方法為接近的手段不是目的與至理
再怎麼完備方法 . 破破洞洞也是理所當然的
站紅綠燈旁觀察人車就知道啦 .... 根據現實與邏輯 . 不根據對法律的信仰(崇法如敬神)
科學也教人別相信科學 . 也就是法律不可信 . 不可宗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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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塊的操級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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