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第2項
網路****平臺業者應建立下列管理措施:
一、對其網路****服務,應以數位簽章、快速身分識別機制或其他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
二、對其網路****服務遭利用為詐欺犯罪之風險進行分析及評估,據以訂定合法、必要且有效之詐欺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詐欺防制計畫,並以適當方式,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
第 31 條
網路****平臺業者於其平臺刊登或推播****時,應於****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標示為****之訊息。
二、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
三、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其許可字號。
四、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之個人影像。
網路****平臺業者已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且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非屬前條第三項之高風險業務關係者,前項****應揭露資訊得予簡化。
這是去年通過的新法(剛剛才發現居然已經1年了…),裡面有規定。
你說的臉書不管做到什麼程度,最起碼是有在做,有意願配合。
而相反的小紅書既沒有做,更沒有表現出配合的意願,所以才會被封鎖。
當然你說的封鎖並沒有完全,事實上網路的世界就是這個樣子,很難完全封鎖的。
只是覺得現在這狀況還是堅持要去使用小紅書的人,是不是以後被詐騙了,可以直接不受理嗎?
自己跑去被人家騙,真的要自己負責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