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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豹
Golden Member
 
海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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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看判決書下來還是有那種感覺

女方怎麼去事後補充她當時的做法為什麼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法官都覺得對,這個是可能的

男方怎麼去解釋其中女方有自主的行為,講了一大堆
法官就回:皆無從證立A女所述之可信性有疑

雙方都在陳述自己的證據
一個都採信,另一個說了一大串,卻都說你講的"實屬末節"
這怎麼玩?玩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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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意旨另指摘A女於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即在凌晨12時55分傳送「回家囉」訊息,顯示A女所稱擔心自身人身安全之證述不合常理(本院卷第237頁)云云,惟A女在凌晨12時55分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傳送「回家囉」訊息(偵卷第69頁)之可能原因眾多,究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係因其判斷危險暫時降低、不希望友人掛心、甚至轉念不信任該友人等原因,均屬繫於A女依當時情境所為之判斷而屬可能。縱以事後客觀之觀點檢討,A女於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傳送該訊息並非最有效率之求救或保全證據措施,亦不能據以彈劾A女所證述情節不可信,更無從僅由A女傳送在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即傳送「回家囉」訊息,即反推A女與被告係合意發生性行為。

這段法官還自己幫女生圓說法,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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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5-12-04, 09:12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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