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9
引用:
作者銀鐵人


國安法明明有第八條第四項這款依所得利益加重罰款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028
引用: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第 8 條
1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4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7 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舊 2025-12-03, 10:18 PM #18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versk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