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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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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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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跟什麼兩岸協議沒有關係。
在中國犯罪的中國人,如果逃來臺灣,臺灣可以把他交給中國。
但是擁有我國國籍的人,無論是在何地犯罪,我國都不能把人交出去。
中國想辦沈,法律上只能把相關資料文件交給我國司法單位辦理。
只是他們能拿出什麼?
所以這個通緝自始至終就是中國的一廂情願,當然啦,會很認真當做是真的通緝的人,不是紅統就是被洗到不知不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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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不是只有限定人員。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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