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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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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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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國文也不好,
備查是什麼?
備查就是原單位備份放在立法院,
立法院需要時可以查看參考,避免原單位唬爛欺騙立法院。
事主是訂定這個法律的原單位,原單位才有解釋執行此法律的權力義務
律師可以這樣胡搞瞎搞喔?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民國 98 年 04 月 26 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85712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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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故我思
舊 2025-11-17, 12:50 AM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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