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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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mwu995
這是權責問題,不然你去交通部辦護照看看?
你倒是貼一下,立法院根據那個條文確認中國通緝令的效力?
查了一下黃國昌肯亞,這個是立法委員質詢司法院長,
這是他的權責,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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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民國 98 年 04 月 26 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85712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