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只是一個常見的人性問題。
多數人面對司法時,還是會以私情優先,而非依據法律。
檢察官發動搜索,並不是想要搜就能搜。
一般需要去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但是向法院聲請搜索時,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要搜索的地方可能會有案件的相關證據,說服法官相信有發動搜索的必要,法官才會核准搜索票。
所以在發動搜索之前,檢察官通常會命警方先調查相關證據。
有的時候,警方要了解大樓內有哪些人進出,就必須先調大樓監視器等資料,先掌握進出人員、目標所在的樓層位置等資料。
但是碰到像這類管制比較森嚴的大樓,那些警衛有些不吃警察那一套,要資料或探查,都必須先提出公文。
但警方不論是親自過去探查、詢問,還是以公文調取相關資料,管委會或保全,有時候就會通知當事人。
有些時候是他們的內部規定,但也因此就提前洩露了風聲。
這些人的觀念裡面不覺得他們做錯,他們可能認為保全住戶或租戶的權利比較重要,對警方就要求必須按程序來,他們才願意配合,但是還是會先行通知這些被調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