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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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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rmit Crab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20090
)
第 3 條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在庭之人,於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包含遠距端出庭者,
及未經審判長許可,以科技設備見聞視訊過程之人。
審判長為第一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
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
(我引用的那一段,是"偵查階段"的事,而不是審理期段,這裡我要先聲明一下...)
這位婦人,現在還是處於"鬼扯階段",到時她如果真的公佈,就完整性來說,自然就可以初步判斷,是否是單純以記憶,或是有其他可能方式之嫌...
到時又要說被追殺了,其實呢,話都是這位婦人自己講的,話又說回來,"單純唬爛"是不犯法啦...
想當年這位婦人,代夫出征,砲轟台大醫院,可是給人的感覺可是...意氣風發,口氣相當囂張啊...
現在是三不五時裝受虐者,但是又常常字裡行間漏出本性...
2025-08-24, 11:13 AM #
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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