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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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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etherhaha
看高院的裁定,意思就是說考量地院的法官意思,上級審要考量下級審,所以駁回。

但前幾天地院法官這樣說:
"江俊彥說,合議庭始終有去審視本案被告的羈押原因、必要性是否存在,剛剛休庭的20分鐘也在討論中,合議庭要考量的除了心證外,也要尊重高院裁定意旨和當時的事證狀態。

在後續審理期間,須就羈押原因、必要性已經與之前的確定羈押裁定所載狀況有所差距時,再做不同處理才有正當性,如果檢察官認為時間還沒到,高院又發回的話,不是合議庭自己裁定,想怎樣就怎樣,二審能不能支持裁定,這是審級制度跟必要的制衡,否則又被高院撤銷發回,對於司法、法院、事實釐清都會有不好的影響,台灣的司法已經很脆弱了,已不禁被批評。"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953920

地院說不是地院說怎麼做就怎麼樣,還要看高院...下級審要看上級審的意思,不然會一直發回

現在是三小?下推...


因為你的理解錯誤。

高院裁定,本來就是審核地院裁定有無違誤,所以一定必須以地院為本。
這不是考量地院法官的意思,而是他們審核的標的,本來就是地院的裁定。

而地院江法官的意思是,本案被告是否續押,要看全案證據、審理進度等等許多原因綜合考量,不是地院的法官個人意思就可以任意決定。

講白話,就是地院的法官並不想押人,但是全案仍有符合羈押的要件,及羈押的必要的情形,所以法官仍然只能裁定續押。
舊 2025-08-12, 02:07 PM #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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