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高院的裁定,意思就是說考量地院的法官意思,上級審要考量下級審,所以駁回。
但前幾天地院法官這樣說:
"江俊彥說,合議庭始終有去審視本案被告的羈押原因、必要性是否存在,剛剛休庭的20分鐘也在討論中,合議庭要考量的除了心證外,也要尊重高院裁定意旨和當時的事證狀態。
在後續審理期間,須就羈押原因、必要性已經與之前的確定羈押裁定所載狀況有所差距時,再做不同處理才有正當性,如果檢察官認為時間還沒到,高院又發回的話,不是合議庭自己裁定,想怎樣就怎樣,二審能不能支持裁定,這是審級制度跟必要的制衡,否則又被高院撤銷發回,對於司法、法院、事實釐清都會有不好的影響,台灣的司法已經很脆弱了,已不禁被批評。"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953920
地院說不是地院說怎麼做就怎麼樣,還要看高院...下級審要看上級審的意思,不然會一直發回
現在是三小?下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