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mwu995
你根本在模糊焦點,重點是曹鼓吹變更國體,以下刑法100條,
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有沒有觸犯到100條?
中國大陸的部分,中共自己會處理,不必杞人憂天,台灣都顧不好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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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去按鈴申告吧!也許這樣才能讓檢調動起來,然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
一種是判決結果不利曹董,我們就會看到曹董出來喊政治迫害,我猜這是你們想看到的。
另一種結果就是曹董無罪,刑法100條跟死刑一樣實質廢除,我倒是覺得無所謂。
但是我猜如果辦共諜的時候讓這條復活,一堆共諜預備犯又會在那邊靠北雙標。

最後一種結果是檢調完全不理你,因爲:
刑法100條在1992年5月16日進行了修正,
將構成要件改為「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
明確區分了思想與具體行為的界線,使單純的思想、言論不再構成犯罪。
2025 年了,刑法 100 條還能伺候誰?
當時「100 行動聯盟」提出的方案就是廢除第 100 條,並修正第 101 條暴動內亂罪:
「以武力或暴動,危害或變更憲法所規定之憲政秩序,或佔據或割裂領域者,
為內亂罪⋯⋯。」明確定義出內亂罪的界線,只可惜這個方案沒有被採納。
如同我們前面提到的,名存實亡的第 100 條修正至今沒有任何人因此遭到起訴、判刑,
也很難想像未來有人會觸犯本條——如何用強暴、脅迫發表內亂言論。
而強暴脅迫的行為如果具有威脅性,那就會直接構成「暴動內亂罪」。
換句話說,現況的《刑法》第 100 條是政治妥協下的產物,
時至今日還提出要用來「伺候」,不僅忽視歷史脈絡,
且更是顯得《刑法》第 100 條仍存在的尷尬。
您也可以主張中華民國刑法100條窒礙難行就是詐騙噢!

快去請你們家逃過罷免的那幾個立委提案修正吧!
PS. 我最討厭的就是倚老賣老的,尤其是用柺杖打人的老頭。
所以説我打臉柯總召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