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去年核發保護令1萬9,990件。要政府監控這些加害人根本不可能。
就如我前面說的,保護令應該改名為限制令,以免讓申請人有不切實際的幻想。同時要鼓勵申請人自己遠離加害者,要躲到加害者找不到的地方。
在工作上也要立法保障,因受家暴要躲加暴者時的工作權。例如可以留職停薪,顧主不可以隨便解顧等等。
|
我同意把保護令改為限制令,畢竟現在保護令的效果非常微弱。
可是鼓勵申請人自己遠離加害者,要躲到加害者找不到的地方,這是不是過頭了?
從法經濟學角度,我可以理解基於最小代價理論這是避免造成後續更大損失的做法。
可是從正義角度,爲什麽是無過錯方要為過錯方的行爲承擔後果?
留職停薪要多久?雇主開公司也不是做慈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