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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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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不用扯人權那麽遠,該傷害罪就是傷害罪,殺人罪就是殺人罪,
妨害自由就是妨害自由,性侵就是性侵交給刑法不行嗎?


這是法律人的思維, 以及事不關己.

擔心受怕的婦女恐怕過程中就壓力過大病變了.
舊 2025-08-01, 06:41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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