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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7
引用:
作者小肥羊
我覺得應該用主題不明確,把這個公投給退件,要求明確後續行為訴求再重新送件
就像你說的,廢止之後呢?用舊法嗎?舊法的規定是
另立新法嗎?新法的門檻是?要變的更嚴還是更寬鬆?

不是不贊成公投,但要講清楚後續要怎麼變動


後來問了一下 Gemini,
第30條第一項是舊制。
第30條第二項是新增的限制。廢止後,第一項還是有效的,
所以就自動恢復舊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159
引用:
第 30 條
1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2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3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4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5 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6 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6353FC7C0B000000000000000005A00000000C00FFFFFD00^04506113122000^00000000000
舊 2025-07-30, 10:38 AM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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