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沒錯。
但現在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法律案通過後,行政院是否必須要提出預算案?
如果行政院必須提出,那麼顯然就違背憲法的規定,而屬違憲。
如果行政院可以不必提出預算案,顯然現在立法院裡面那群不是這麼想的。
所以如果要作合憲性解釋,那麼就是即便特別預算條例通過,行政院也可以不必提出預算,那才能說這樣的法律案合憲。
只是這樣,肯定兩院之間又會是一番對立衝突。現在主導立法院的人,並沒有在管合不合憲的。
這是那位小肥羊網友無法回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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撐了幾星期不敢回答,在激將法下才勉強拐灣承認是法案,肯定有鬼
果然回答了一個胡說八道,連違背憲法這種昧著法學專業知識的說法都出現,法源依據與政黨政治這兩個民主政治的基礎都想抹滅。完全就是一言堂專政思想,只有他支持政黨說了才算
1. 是否「一定要編滿」預算?
法源背景
所謂「特別條例」通常會有特別授權性質,例如因應疫情、防災或經濟挑戰。立法院在通過特別條例時,通常會先設定一個 「最高額度」 的特別預算,提供行政機關在特定期間內使用。
編列特別預算的彈性
特別條例的通過 不代表一定要編滿預算,因為條例只是提供 「可用上限」。
行政機關在送審時,可以視實際需要提出具體規模,立法院仍可進行刪減、調整。
例如《COVID-19 特別條例》就提供數次追加預算,但並不是一次性用滿上限。
2. 政黨政治下,其他政黨是否可增加內容?
立法過程
特別條例通常由行政機關提出,但立法院審議時,各黨團可提出 修正動議,擴增條文涵蓋範圍,例如增加對弱勢群體、產業的補助。
如果條例草案已進入委員會審查,政黨可提出 附帶決議 或 條文修正,改變支出用途。
實務情況
在政黨協商下,經常會增加照顧不同群體的條文(如農漁民、特定產業、弱勢家庭)。
但要注意:
預算必須符合條例授權的目的(例如是因應「國際情勢衝擊」的措施)。
如果增加內容與條例授權目的無關,可能會被質疑違反預算法第62條(預算應依法律用途編列)。
3. 關鍵影響
特別條例的名稱與目的 → 限定預算使用範圍。
預算規模 → 由行政院提案,但立法院可調整,不一定要編滿上限。
政黨博弈 → 其他政黨可以增加條文與照顧對象,但需與條例授權目的有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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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用說川老大都還沒開獎,就要求一堆預算補助特定產業,那到底是要給誰阿

受傷的產業又是誰
一個妥妥的空白支票隨便他填,那還真不如普發大眾還比較公平
要搞環保,又不敢漲電價,台電是準備倒閉中
不如學學澳洲,電費漲到成本之上,每個家庭依人口數給一定電費來扣,也不用特別搞人力來發放
面對現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