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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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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LDSKINGII
在美國,只要行人走在斑馬線上或已進入車道範圍內,駕駛人必須停車讓行

無論你是綠燈還是紅燈,只要行人踏進馬路或還在過斑馬線,車子都不能前進,這是硬性規定,只有一些細節與例外規定可不用禮讓行人

去年紐約市更通過隨意穿越馬路自由行走(jaywalking)法案,允許行人穿越馬路時,即使闖紅燈或不走行人穿越道均不違法
https://legistar.council.nyc.gov/Le...54-36641179493B

類似的法案在其他各州等地皆已立法允許行人在任何地方穿越道路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21833
https://cars.tvbs.com.tw/life/221256

這法太棒了

美國這個有它的歷史因素,上面新聞就有提到,被開罰的多是有色人種,
而且所謂不違法只是交通法規不開罰,
如果發生車禍,行人若沒有優先通行權,仍須負擔民事責任,
並不是被撞一律駕駛負全責,行人怎麼亂走都沒事。

台灣的話,行人就算違規也很少有負全責的情況,除非太誇張,
基本上沒有比美國差到哪去,不過這是指行人違規的部分,
台灣比較大的問題是行人守規矩卻仍被撞的事件不少
舊 2025-07-17, 03:29 PM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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