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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三讀:4種情境可直接開槍,立委質疑「反而限縮警方用槍空間

員警用槍有3階段,必須先拿出槍械、對空鳴槍,最後才能逕行射擊,
修正後的版本列出數種可以跳過前兩個動作、直接射擊的狀況。

今天院會三讀依照昨日結論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法;
不過警察工作權益促進協會認為,此次的修法對於警察用槍沒有太多幫助,
因為警察用槍的「預備動作」早就放寬在狀況危急時不需要做,如今明定4種狀況恐怕掛一漏萬;
讓警察更不敢開槍。

今天院會通過昨天民進黨團在朝野協商時提出的修正動議,列出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情境,包含:

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用槍時機在黨團協商中成為討論焦點,在野黨代表紛紛提出部分疑慮,包括民眾黨立委張其祿質疑,
第二、三款中,什麼樣的狀況下算「意圖」將成為未來的爭點;
而第四款跟修正前是一樣得,技術上要如何解決?

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進一步指出,這次新增的4種狀況,之前已經刪除相關規定早已不再要求「射擊前警告」,
以及只要在危急、合理與必要的情況下,本來就得「不經警告而射擊」。
此種立法方式,解釋上將產生「是否除列舉情況外不得逕行射擊」的爭議。
而且此次修法並未調整《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性必要性、第8條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司法上的審查標準沒有改變。

另外所謂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但該小組僅能「提供意見」,僅有空泛的行政調查權能,
並沒有明確解釋與討論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或類似機能,在真的關乎警察用槍訴訟時,
這樣的組織在程序中定位是不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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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5-01-27, 07:42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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