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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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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引用:
作者音哈
還好最後只是虛驚一場,是拿一枝筆,不是刀,該屁孩最後騎著機車逃跑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樣有罪.....
舊 2024-01-01, 09:48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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