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olor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02
2022-06-17 刑法320條-竊盜罪構成要件、和解與否一次搞懂!
客觀構成要件:以竊取方式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

竊取的概念
「竊取」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以非公然、隱密的方式取走他人的物品,
並在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後,建立起自己對物的持有與支配。
而由於「竊取」內含「被害人不同意」的意思,因此被害人如果有同意則屬於借用,不能成立竊盜罪。

主觀構成要件:具竊盜故意並意圖將物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竊盜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竊盜的犯罪事實,仍有意使結果發生,才會具有竊盜的「故意」。

意圖將物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意圖指的是對竊盜行為的認知,包含「剝奪原所有」(不法意圖)以及「據為己有」(所有意圖)。
即當行為人對於該物以所有人之姿,加以使用(如:將偷來的麵包吃掉)、收益或處分,即可認為具備竊盜罪的所有意圖。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就算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也無法撤告,但若雙方達成和解,而行為人具悔意,
便可在法庭上請求法官從輕量刑,可能得以緩刑或易科罰金等。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3-05-14, 02:19 P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