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這次修的就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呀!!!
所以樓上是哪邊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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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ACOCITY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從現行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遭詐民眾為18歲以下未成年者,刑期將加重二分之一;另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若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刑同樣加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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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故意讓大家去看原本條文內容
主嫌沒加重刑責,招募沒視同主嫌,真的是修的有夠弱orz (看看國內大公司,真正的大老都是在國內招募去海外的人,駐外大都是中階以下幹部,以此類比詐騙集團,你真的認為抓到 招募的人都是小弟)
再來犯罪還有分境內、境外阿,本還想罵脫褲子放屁,但仔細想想,新聞也沒貼出完整修改條文比對。
但特意強調境外,真的只是在要求政府官員去協助跟老共搶人,將詐騙犯引渡回台,老實說這些人還是送老共處理比較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