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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120
引用:
作者小肥羊
犯罪集團表示:開心! 有了這種專法,就可以排除更重的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13)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畢竟條例位階比較低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從現行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遭詐民眾為18歲以下未成年者,刑期將加重二分之一;另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若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刑同樣加重二分之一。
     
      
舊 2023-05-10, 11:27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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