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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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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小肥羊
犯罪集團表示:開心! 有了這種專法,就可以排除更重的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13)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畢竟條例位階比較低


這次修的就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呀!!!
所以樓上是哪邊搞錯了?
舊 2023-05-10, 11:2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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