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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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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使人為奴隸罪,現成法條都有了
連幫助犯都有...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只要做到一罪一罰
累積起來就是幾十上百年...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把這一條刪掉啊...還怕關太久,不能超過30年

然後當你被判刑80年,等刑期一半...40年才能假釋....
犯法前,會不會多想想....
 
舊 2023-05-10, 09:49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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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