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是傾向申請國賠,
因為要求一般民眾去舉證地面出現個大坑的形成原因..這未免無理..
而路邊停車格或道路應屬於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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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重點是租車公司向承租人要求19日前結清車款200多萬,
打國賠官司曠日廢時,前2天才一則婦人因流浪狗摔倒身故的國賠,那是110年的事
重點是市府還可以上訴,果真上訴的話不知又要拖幾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