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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3
https://bit.ly/3PR9Y5s

引用: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2017年6月28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法官謝靜慧、林婷立、陳美彤):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何江忠、徐信正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劉延俊、陳以人各處有期徒刑1年;范佐憲處有期徒刑1年2月。均緩刑2年。陳毅勳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沈威志、郭毓龍、羅濟元均無罪。
最高法院
2018年1月24日,最高法院(法官花滿堂、徐昌錦、蔡國在、鄧振球、林恆吉)駁回檢方上訴。陳毅勳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4月並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153];時任旅長沈威志則無罪確定[154]。


四個月是在說陳毅勳吧。
他的罪名是業務過失致死罪。
洪仲丘「非」僅因一○二年七月三日下午操練即導致中暑死亡。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db?t=1836902837
引用:
綜合三軍總醫院中暑防治中心朱柏齡主任之鑑定意見,
及陽明大學運動醫學健康研究中心主任陳俊忠教授之鑑定說明:
洪仲丘因熱中暑導致死亡,實係因洪仲丘於一○二年六月二十八
日進入禁閉室(悔過)後,累積熱傷害,再由熱傷害導致成熱中
暑,進而產生死亡結果,而非僅因一○二年七月三日下午操練即
導致中暑死亡等旨
(原判決第一三七至第一四二頁)。因而論羅
濟元、陳毅勳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舊 2022-12-26, 11:57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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