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辦案時,警察與檢察官誰才是老大?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另依同法第229條的1項「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第230條第1項「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第231條第1項「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等規定,
可以得出現行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的老大跟發動者是檢察官。
可是多年來,警察機會一直在爭取作為偵查主體,
掌管警政的內政部也一度考慮要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不想當老二,到底為什麼?
刑案發生後,第一線前去偵辦一定是警察同仁,從偵訊犯罪嫌人、證人,蒐集犯罪證據,
明明都是警察機關在辦案,為什麼還要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讓檢察官來「收稻尾」?
這要從
檢察制度的緣由談起,德國從1848年以來設計檢察度的目的,總括來說,
就是為了避免警察機關濫權,為了制衡警察的權力而產生的。
但時至今日,公民監督的力道已經非常強勁,警察機關案時也不敢隨意濫權,
是不是要對偵查主體重新定位?
2018-07-30 鄧湘全觀點:警察不是檢察官的小弟
老百姓前去警察局報案,都還要問東問西才能立案,接著檢察官或警察再傳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有時候被害人等了好久都不見案件有所進度,有刑事案件提告經驗者,一定都對林檢察官的特權感到不可思議。
事實上,警察絕對不是檢察官的小弟,只是職務分工有所不同而已,並無地位高低之分,
檢察官本身要有如此的認知及相互的尊重,才能正確適法的調度司法警察,也才能贏得警察的信賴。
法務部及警政署絕對要針對檢警相互分工及合作,重新訂出一套遊戲規則,
否則,類似檢察官將警察當作小弟的事件,仍會層出不窮的發生。
檢察署本次能夠大義滅親起訴同僚,值得肯定,
但更期待此事件能讓立法者警醒制度全盤改革的急迫性,或許就是這位檢察官對司法最大的貢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