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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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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7
看完判決書,法官的論點是

1.有背值星帶的班長,這才是主客觀認定的班長

2.教召第一天沒有跟大家說明,掛士官階=班長

但士兵打士官確定是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3項之對『上官』施強暴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這邊還蠻有趣的,陸海空軍刑法有分長官和上官,
如果被認定是打『長官』,那刑責更重,
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上官在陸海空軍刑法定義如下:
本法所稱長官,謂有命令權或職務在上之軍官、士官。
本法所稱上官,謂前項以外,而官階在上之軍官、士官。


簡言之被打的翁姓下士主張自己是『長官』,所以要求重判對方5年刑期,
但打人的黃姓士兵主張自己不知道對方是『長官』,所以以『上官』的刑責
來量刑。
舊 2022-12-11, 10:21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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